由于此前中国企业在美国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都是被告方,而在这一次的维权案中,中美企业的角色却“互换”了。因此,朗科在提起诉讼之初,就引起了美国媒体的注意。
“他们觉得一个中国公司到美国打侵权官司,像小鱼去斗大鱼一样悬殊。”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史蒂文·杰德洛说。
从提起诉讼到与PNY签署专利授权许可协议,朗科用了整整两年的时间。在受理过众多跨国知识产权诉讼案的何昕看来,这个时间不长不短,“属于一般长度”。
朗科的跨洋维权之路走得似乎没有人们想象中那么艰辛。
“朗科获胜在于了解游戏规则。”邓国顺透露,朗科在闪存盘和闪存应用领域建立了布局严密的“专利组合”,包括核心基础发明专利、关键技术应用专利以及其他外围保护性专利。邓国顺认为,正是朗科的“专利组合”对于专利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而对于众多国内企业来说,缺乏技术含量较高的发明专利正是导致他们国际诉讼屡屡受挫的原因之一。
“朗科的专利组合设计和专利注册相当合理,给调查取证的过程增添了不少便利。”但是,何昕依然忍不住感叹,他们所经历的艰难取证过程。
为了配合取证,仅邓国顺个人就提供了几万份的邮件,“把我所知道的、跟案子相关的东西都提交到了美国那边。”邓国顺和他的同事将相关资料全部存储在移动硬盘上,用了好几个数百G的移动硬盘。
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则需要将收到的资料进行整理和翻译,“朗科给我们提供的资料有76万页,光是把这些内容过一遍,就要花很长的时间。”何昕说。
听证会转机
取证的过程艰难而漫长,但这只是所有知识产权诉讼案必经的第一步。事实上,专利包括技术说明和权利要求两部分,“技术说明”要将可能涉及的技术问题都描述清楚;而“权利要求”则需要用语言描述清楚主张权利的范围。
“因此,在专利案件中,原告与被告双方主要争的就是权利要求。”何昕说,判断专利侵权要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判断专利权的范围,第二步是判断被控侵权的产品是否被该专利权的范围所覆盖。而为了确定专利权的范围,美国联邦法院则需要先举行马克曼听证会。
“马克曼命令”是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美国法官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确定其保护范围的司法裁决,在马克曼程序中败诉的当事人不能独立于侵权裁决而对这个司法命令提起上诉,而胜诉的一方往往会向法官提起不审即判的动议,使案件在不需开庭审理侵权问题的情况下就出现司法结论。
整个案件的转机也正发生在马克曼听证会上。“那次我们做得非常成功。”何昕回忆,听证会是在2007年 10月19日举行的,“那次的成功也为此后证明PNY的侵权行为铺平了道路。”
而邓国顺的出色表现,也令众多见多识广的律师们刮目相看。2007年11月,邓国顺亲赴美国做笔录证言(Deposition)——这是美国所特有的法律程序,是证据开示程序中最重要的方法,指一方当事人进入开庭审理阶段之前以口头方式询问他方当事人或证人以取得证言并加以记录的程序。笔录证言由一方当事人发起,参加者包括另一方证人及诉讼双方的律师,由法院派书记员记录,还可以有摄影师拍摄整个过程,其目的是搜证、找寻事实。笔录证言完成之后,才正式进入法庭对决。
笔录证言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邓国顺而言,这又是一次巨大的挑战。由于在笔录证言进行的过程中,律师不能代替邓国顺回答任何问题,因此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特意为邓国顺进行了两天的“短期培训”,他们将一切可能想到的问题都让邓国顺过了一遍,但还是不禁为第一次“客场作战”的邓国顺捏了一把汗。
创业多年的邓国顺已经许久没有过辗转反侧的感受了,他将笔录证言比作“参加高考”,“哎呀,明天我就要做Deposition了。”邓国顺说,他还清楚地记得笔录证言前夜的阵阵紧张。
但紧张情绪并没有影响到邓国顺的现场发挥。“在Deposition上,他连续回答了对方两天的问题。我们感觉他当时的表现就像一个身经百战的证人。”何昕对邓国顺的评价是,“他的适应能力很强。”
几次交锋下来,形势逐渐明朗,PNY也意识到已身处劣势。此后不久,朗科就与PNY达成了庭外和解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