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 协调者的独立性:协调者应与任何服务商没有关联,其作出的决定和办事程序应该对所有参与者都是公平的。
l 保护竞争:
1)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供应商独自或联合进行反竞争的行动。
2)不实行以下反竞争行为:
a.进行反竞争的交叉补贴。
b.利用从竞争对手中获得的信息进行反竞争活动。
c.不及时为其他服务商提供其进行正常服务所需的有关基础设施和商业信息。
l 互连互通:
1)在网络上技术可行的位置与主要供应商互连网络必须予以保证。
2)在非歧视性的原则下,条件(包括技术标准和规范)、价格及互连质量都不应低于其自身的类似服务或其他非附属的服务商或其子公司及其下属的标准。
3)根据要求,在网络终端位置同多数用户互连,其收费应该反映增加所需设备的成本。
4)向主要供应商申请互连互通的程序应该是公开通用的。
5)主要供应商必须确认其互连互通的协议和参考报价都是公开通用的。
6)纠纷处理:由各级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合理的时间内解决在互连互通中关于适用原则、条件、费用等方面出现的纠纷。
l 许可证的公开性:所有的许可证及其有效期都是根据申请者的要求和一个独立许可证要求的原则和条件确定的。对申请受到拒绝的应根据申请者的要求公开拒绝的原因。